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年第6号)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恩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生效执行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恩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已于2010年10月26日在道格拉斯正式签署,双方分别于2011年5月24日和2011年6月24日互相通知已完成使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协定应自2011年8月14日生效,并于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二月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恩岛政府
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恩岛政府(“缔约双方”),认识到缔约方有权谈判和缔结税收情报交换协定,希望建立税收合作与情报交换的框架,同意缔结仅对缔约双方有约束力的协定如下:
第一条 协定范围
一、缔约双方主管当局应当就本协定所含税种相关缔约双方国内法的管理和执行,通过交换与之具有可预见相关性的情报相互提供协助。该情报应包括与这些税收的确定、核定或征收,税收主张的追索与执行以及税收事项的调查或起诉具有可预见相关性的信息。
二、情报根据本协定的规定交换,并按第八条规定的方式保密。
第二条 管 辖 权
被请求方没有义务提供不归其当局所拥有,或者不由其管辖范围内的人掌握或控制的情报。
第三条 税种范围
一、本协定适用的税种是: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1.企业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
3.土地增值税;
4.增值税;
5.消费税;
6.营业税;
(二)在马恩岛:
对所得或利润征收的税收以及增值税。
二、本协定也适用于协定签订之日后任何缔约一方征收的属于增加或者代替第一款所列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