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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根西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及谅解备忘录生效执行的公告

  四、在必要的情况下,双方也可以就争端解决的其他方式书面达成一致。

  第十三条 相互协助程序

  如果双方主管当局认为合适,则双方可以同意交换技术诀窍,开发新的审计技术,识别并共同研究非遵从新领域。

  第十四条 生  效

  双方应相互书面通知已完成使本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自后一份通知收到之日30日后生效,并适用于本协定生效次年1月1日开始或以后所有征收的税收。

  第十五条 终  止

  一、在任一方终止本协定前,本协定长期有效。

  二、任一方可以通过书面通知终止本协定。终止通知自另一方收到该通知之日起6个月后的次月第一天生效。

  三、协定终止后,双方对依据本协定取得的任何情报仍负有第八条所规定的义务。所有在终止有效日前收到的请求应按照本协定规定处理。

  下列代表, 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七日在根西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根西岛政府代表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根西岛首相
     肖 捷             林登·特拉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和根西岛
所得税管理局局长之间的谅解备忘录

  为有助于正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根西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和根西岛所得税管理局局长(以下简称“主管当局”)达成谅解如下:

  第一条 提供情报的时间限制

  为高效实施情报交换,被请求方主管当局应尽快向请求方主管当局提供所请求的情报。为保证尽快回复,被请求方主管当局应:

  (一)以书面形式向请求方主管当局确认收到请求,如果请求存在任何不足之处,应在收到请求后60日内将请求内容不足部分通知请求方主管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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