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2012年政府采购计划和执行情况编报及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
(财资便字〔2012〕19号)
部属各单位、部管各社团: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2012年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和执行编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2〕6号,附件1)和《财政部关于做好2012年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财库〔2012〕7号,附件2)要求,各单位仍使用“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及计划管理系统”,采用“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基础数据”录入方式编报2012年政府采购计划和执行情况以及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报范围
部机关、部属各单位和部管各社团,使用财政性资金及自有资金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均纳入编报范围。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的各项预算资金和以政府信誉或财产担保的借贷资金以及属政府所有或由政府管理的其他资金等。自有资金,是指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之外的非财政性资金。
从2012年起,各单位要将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进行的采购纳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范围。凡是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工程,其采购程序无论是适用
政府采购法,还是适用招投标法,都要纳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范围。
二、编报要求
(一)各单位从第二季度起,按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填报政府采购计划、计划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等报表。各单位在编制第一季度政府采购计划时,未编报政府性基金政府采购计划的,要在编报第一季度执行情况时追加相应内容。
(二)各单位应按季度编报政府采购计划、计划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等报表。计划类报表应于每季度开始前一个月的20日前、执行类报表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逐级汇总上报部财务司。
(三)各单位应根据中央单位批量集中采购台式计算机和打印机基本配置参考(以下简称“配置参考”)按月编报批量采购计划,并于当月10日内上报部财务司。从今年起,配置参考会定期调整,每次调整后的新基本配置参考和新增品目的配置参考将在“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及计划管理系统”中发布,各单位要注意配置更新变化,及时调整批量采购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