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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开展肉菜流通可追溯体系建设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务部财务司   010-65198621 65197974(传真)
  商务部市场秩序司 010-85093352 85093347(传真)
  附件:1.项目建设城市条件要求
  2.项目承办企业资质条件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

  附件一:
项目建设城市条件要求

  一、城区人口100万以上,年财政收入100亿元以上(西部地区50亿元以上)。省会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同等条件下优先。
  二、流通基础设施完善,批发市场和屠宰行业集中度高,标准化菜市场改造或“农改超”比例高,有一定的信息化基础。
  三、流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各环节流通主体落实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经销商档案管理、检验检测等制度情况良好。
  四、当地政府主要领导重视,承诺作为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成立以市政府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试点领导机构,落实必要的配套资金和后续运行维护经费。
  五、在发展“农超对接”、“厂场挂钩”、“场地挂钩”、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推广冷链技术,扩大品牌化、包装化经营等方面有专门的措施和安排。
  六、商务部门内部建立专门工作机构,主要领导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确定精干的处室承担具体工作。

  附件二:
项目承办企业资质条件

  项目建设城市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追溯管理平台、流通节点子系统软件开发及系统集成等工作。具体条件如下: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注册资本金在2000万元以上,无不良信誉记录。
  (二)具有省部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和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原信息产业部)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
  (四)已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五)具有计算机软件开发及网络系统信息化建设五年以上的实施和维护经验。
  (六)熟悉商贸流通业情况,具有承办肉类蔬菜追溯体系建设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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