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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开展肉菜流通可追溯体系建设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已纳入试点范围,申请2012年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城市应提交以下材料:(1)试点总体目标及任务。(2)试点进展情况、城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运行情况。(3)试点覆盖范围、投资总额及具体预算。(与以前年度实施方案投资总额有差异的,要详细说明理由)(4)已获得的中央财政资金执行情况。(5)申请增加支持资金数额及理由。(6)资金管理办法。(7)其他。
  (三)商务部、财政部组织专家对申报城市项目建设工作方案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择优确定试点城市及资金支持额度。对以前年度已纳入试点范围,工作成效显著,补贴率较低的城市,根据试点工作进度及申请中央财政资金情况,商务部、财政部将酌情予以支持。
  (四)收到专项资金后,各城市根据专家评审情况修改完善项目建设工作方案,制定科学的技术方案,按照公开公正透明原则招标确定项目承办企业(条件附后)。招标结果要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并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五)试点地区商务、财政部门要强化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工作进度,项目完成后及时进行验收;省级财政要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拨付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商务部、财政部将对试点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抽查评估。
  四、工作要求
  (一)各试点城市要高度重视项目建设工作,成立专门的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层层落实责任,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二)试点城市所在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对项目实施状况进行动态监管,建立项目承办企业黑名单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严重问题或未通过验收的,要督促及时整改,经整改后仍然不符合要求的,收回支持资金。
  (三)试点城市要将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列入当地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地方财政要根据本地财力情况安排资金,支持试点城市肉菜流通追溯能力建设及有关工作开展。
  (四)试点地区财政、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在规划、用地、用水、用电、税收等方面出台优惠政策。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相关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采取措施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
  各城市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和做法,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可及时与财政部、商务部联系。
  联系电话: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010-68552523 68552794(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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