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开展肉菜流通可追溯体系建设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办建〔201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商务主管部门:
为提高我国肉类蔬菜流通质量安全保障能力,提升农产品流通现代化水平,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做好支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建〔2009〕1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
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8号)以及有关业务指导文件精神,2012年继续支持部分城市开展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标及原则
以肉类、蔬菜“一荤一素”为重点,在有条件的城市建立覆盖全部大型批发市场、大中型连锁超市、机械化定点屠宰厂和标准化菜市场,以及部分团体消费单位的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主要坚持以下工作原则:
一是总体设计,分步实施。顺应物联网发展趋势,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设计制定总体方案,确定总体目标和任务;针对不同阶段具体情况,明确不同阶段的目标和任务,分步实施。
二是因地制宜,形式多样。结合不同区域、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技术模式和适用技术,注重追溯体系运行的效能和可持续性。
三是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引导企业参加追溯体系建设。
二、试点任务及支持重点
(一)试点任务
1.建立肉类蔬菜流通追溯管理平台。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建设肉类蔬菜流通追溯管理平台,汇集各流通节点信息,形成互联互通、协调运作的追溯管理工作体系,主要承担信息存储、过程监控、问题发现、在线查询、统计分析等功能。
2.建立流通节点追溯子系统。根据统一要求,兼顾企业内部信息化改造需要,在定点屠宰企业、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团体消费等主要流通环节建设追溯子系统,按照统一的数据传输格式和接口规范,与城市追溯管理平台连接,采集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信息,规范各个环节交易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