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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10、规范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的考核管理。加强对培训考核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延期培训工作的计划管理,修订“三类人员”考核大纲、编印培训教材和进一步完善试题库,保证培训考核效果,切实提高“三类人员”的安全素质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四)深化重点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和专项整治
  11、严格水利安全生产条件准入。严格执行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及水利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退出机制,严把工程建设的安全准入关,坚决杜绝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及制造企业参与水利工程建设。严格执行特种作业人员和重要岗位操作人员岗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严禁无证操作和“三违”行为。
  12、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管。以中小河流重要河段治理、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枢纽工程、水源工程、农村水电建设、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淤地坝建设、主要河道整治和堤防建设、城市防洪排涝工程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等为重点,开展以防坍塌、高处坠落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建立和完善水利重点工程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进一步加强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对施工现场实施全时段、全过程和全员安全监管。
  13、抓好水利工程运行安全管理。大中型水库要明确安全管理部门,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监测和分析,加大水库运行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安全运行。按照《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小型水库地方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责任制,落实小型水库管理和看护人员,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安全监管,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施工和调度运用方案运行,未经验收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不得投入运行。加强淤地坝安全管理,落实淤地坝管护经费,建立淤地坝良性运行机制,开展坝体和放水、溢洪工程运行情况检查,及时进行养护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14、强化农村水电建设和运行安全监管。全面落实农村水电安全生产“双主体责任”,加强与安监、电监、工商等部门配合,进一步加强农村水电建设和运行安全监管。严格农村水电工程审批(核准)环节管理,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技术审查的项目,不得审批或核准,对违反规定擅自审批(核准)、开工、建设或投运发电造成安全事故的,要严格追究业主和有关各方的责任。加强农村水电运营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定期组织隐患排查和治理。加强运行人员上岗培训,规范操作程序。开展农村水电安全生产达标和评价制度研究,逐步建立农村水电站安全检测和评价的服务体系,推进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15、加强勘测设计、水文测验、人员密集场所和车辆等安全管理。加强野外勘察、测量作业的安全管理和防护,加强山地灾害和有毒气体防范,制订预防和应急避险方案,确保安全。加强水文监测安全管理,做好水文作业安全防护,水上作业人员要穿戴救生器具,水文测船要配备消防、救生设备和堵漏器材。落实水利实验室、大型实验设备以及有毒有害物品的安全管理和防护措施。完善水利风景区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警示牌设置和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炸药库、油库、锅炉、压力容器、仓库等区域以及宾馆、培训中心、职工医院、办公场所、集体宿舍、学校、幼儿园等人员聚集场所的安全监管,检查消防设施、电器设备,严防火灾等事故。加强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做好车辆的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坚决杜绝超载、超速和酒后、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违章行为,严防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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