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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关于印发《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实施细则》的通知(2012修订)

  第三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因自身条件变化暂时不能承担部级推广鉴定任务的,应于条件变化后15个工作日内向总站提出书面申请,暂停承担部级推广鉴定任务,并同时报告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暂停前已安排的鉴定任务退回项目管理部门重新安排。
  第三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鉴定行为被举报投诉的,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要求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鉴定能力认定办法》第十六条执行。
  推广鉴定检验员和审查员被举报投诉的,按照《实施办法》二十八条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部级推广鉴定项目的收费标准及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内的信息变更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布的《部级农机产品测试检验收费标准》执行。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2009年8月20日发布的《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实施细则》(农机鉴[2009]99号)同时废止。

  附表:
  项目承担单位/部门代码表

序号

承担单位

代号

1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检验四室

00

2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检验一室

01

3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检验二室

02

4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检验三室

03

5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植保机械专业站(南京)

04

6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海洋捕捞与养殖机械专业站

05

7

黑龙江省农垦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

06

8

北京市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推广站

11

9

天津市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

12

10

河北省农业机械鉴定站

13

11

山西省农业机械鉴定站

14

12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

15

13

辽宁省农业机械鉴定站

21

14

吉林省农业机械鉴定站

22

15

黑龙江省农业机械鉴定站

23

16

上海市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

31

17

江苏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

32

18

浙江省农业机械鉴定站

33

19

安徽省农业机械鉴定站

34

20

福建省农业机械鉴定推广总站

35

21

江西省农业机械鉴定站

36

22

山东省农业机械鉴定站

37

23

河南省农业机械鉴定站

41

24

湖北省农业机械鉴定站

42

25

湖南省农业机械鉴定站

43

26

广东省农业机械鉴定站

44

27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鉴定站

45

28

海南省农业机械鉴定推广站

46

29

重庆市农业机械鉴定站

50

30

四川省农业机械鉴定站

51

31

甘肃省农业机械鉴定站

62

32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鉴定检验站

64

33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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