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当申请企业按照
《实施办法》第
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要求变更证书信息并换发新证的,应在信息变化情况报告书中注明,同时将部级推广鉴定证书原件同信息变更证明材料一起报送总站。
第二十八条 总站项目管理部门负责接收证书变更申请,按照
《实施办法》第
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组织受理审查、立项工作。
第二十九条 总站项目承担部门负责信息变更的审查确认工作,提出变更处理建议,将确认材料提交总站项目管理部门。总站项目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站领导审批,并根据审批情况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企业。
第三十条 总站项目管理部门根据站领导审批后的证书变更项目材料,编制部级推广鉴定换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目录,每季度末行文上报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审批。
第三十一条 对经批准变更部级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和企业,总站参照
《实施办法》第
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公告工作。
第三十二条 变更后的证书应同时注明变更前的相关内容及换证日期,原证书编号及有效期不变。
第三十三条 已获得部级推广鉴定证书的申请企业在该证书有效期内,因产品结构、型式或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申请变更证书信息并换发新证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四条 对于总站已经受理的证书变更申请,在证书变更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其产品结构、型式或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不予变更证书信息。
第三十五条 对已获得部级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和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现有
《实施办法》第
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批准,对其证书予以收回、注销,并予公告。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部级推广鉴定受理审查、试验鉴定、证书发放等工作接受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社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