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项目完成情况汇总表》一份(加盖公章);
(二) 每个项目的《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项目审批单》一份;
(三) 每个产品的部级推广鉴定申请表一份(如有信息变更的项目,还应提供变更通知书一份);
(四) 每个项目的推广鉴定报告一份(含检验报告及其电子版)。
(五) 每个项目的检测鉴定记录一份(复印件)。
第二十条 总站项目管理部门于收到报批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形式审查。报批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有关要求的,总站项目管理部门退回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要求改正,并重新报送相关材料,涉及到报告信息变化的,应同时向申请企业换发变更后的报告或出具报告信息变化的报告。
第二十一条 总站项目管理部门将审查合格的报批材料报站领导审核后,编制部级推广鉴定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目录,于每季度末行文上报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审批。
第二十二条 对经批准通过部级推广鉴定的产品和企业,总站按照
《实施办法》第
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公告工作并公布相应检测结果。
第五章 证书和标志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业部发布通过部级推广鉴定的产品和企业公告以后,总站项目管理部门组织制作部级推广鉴定证书并登记。
第二十四条 申请企业于公告后10个工作日内向总站项目管理部门领取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证书,并定购专用标志。
第二十五条 已获得部级推广鉴定证书的申请企业在该证书有效期内,证书信息、产品结构型式、生产条件等发生变化,应按照
《实施办法》第
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向总站项目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变化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总站项目管理部门组织提出相关变化情况的处理意见,按照
《实施办法》第
二十二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提出关于信息变更情况的处理意见通知申请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