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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关于印发《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实施细则》的通知(2012修订)

  第十三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企业或产品信息发生变化的,申请企业应填写信息变更申请书,经项目承担单位签署确认意见后向总站项目管理部门提出,总站项目管理部门组织审核确认。
  对于符合规定要求的变更,变更批准后由项目管理部门通知申请企业和项目承担单位按批准意见实施项目。
  对于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变更或不按实际情况提出变更申请的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据实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提出暂停、中止或撤销项目的建议。审核批准后由项目管理部门通知申请企业和项目承担单位暂停、中止或撤销项目。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企业或产品信息有误需要调整的,应督促申请企业按照实际情况填写信息变更申请书。项目承担单位签署确认意见后,由申请企业向总站项目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变更申请,总站项目管理部门组织审核确认,批准后通知申请企业和项目承担单位按批准意见实施项目。
  对于鉴定结果报批过程中企业或产品信息发生变化的,按照证书变更方式处理,依据本办法第五章执行。
  第十五条 申请企业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按照《实施办法》二十条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鉴定任务需要延期或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到期10日前填写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项目调整单,经申请企业书面确认,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送总站项目管理部门。项目调整原则上只能调整一次,延期时间不超过一年,超过一年应办理项目终止。
  申请企业因故延期或终止鉴定项目,应提出延期或终止项目申请,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确认后报送总站项目管理部门办理。
  第十七条 产品现场检测鉴定工作结束后,鉴定申请企业或生产企业应及时填写《推广鉴定工作情况反馈表》,将部级推广鉴定工作开展情况和对项目承担单位及工作人员的意见寄送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所承担的部级推广鉴定项目材料的归档,档案保存期至少为两个推广鉴定有效期。

第四章 结果报批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申请企业对推广鉴定结果确认无异议后10个工作日内,向总站项目管理部门报送已完成项目的报批材料,当总站有特殊时间要求时以通知为准。报批材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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