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受理审查依据
《实施办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进行,于收到申请企业最终确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员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提出受理审查意见,对于通过受理审查的,明确鉴定依据和收费金额。对于未通过受理审查的,明确提出不受理意见。
第七条 总站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受理审查意见,于4个工作日内按照
《实施办法》第
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提出项目任务安排建议,经总站领导审批后,出具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受理或不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企业;对批准受理的申请项目,同时出具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任务通知书,明确核定的收费金额和计划完成日期,同申请资料一起发送项目承担单位或部门。
第八条 项目任务分配一般采取就近安排、平衡分配原则。任务量应基本与项目承担单位的资源配置相适应,以体现经济、高效、合理、公平的原则。
第九条 部级推广鉴定项目实行统一编号,编号规则如下:
B**** TJ ** ***
其中:B-部级
****-4位年号
TJ-推广鉴定项目代号
**-2位项目承担单位或部门代码(见附表1)
***-3位顺序号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部门接受任务后,依据相关部级推广鉴定大纲实施鉴定工作,按照
《实施办法》第
十五条至第
十七条要求完成所有试验鉴定内容。
第十一条 推广鉴定项目出现不符合时,按照
《实施办法》第
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部门按照
《实施办法》第
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于完成鉴定大纲规定所有鉴定内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企业出具推广鉴定报告,经申请企业确认无异议后,组织整理报批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