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关于印发《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农机鉴[2012]21号)
各农机鉴定专业站、有关省(区、市)农机鉴定站:
为了贯彻《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农业部公告第1438号),我站组织对《
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实施细则》(农机鉴[2009]99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实施细则
2.《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项目实施细则》编制说明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
附件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
《实施办法》)和《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鉴定能力认定办法》,为进一步完善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工作程序,落实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鉴定大纲、统一收费标准、统筹安排任务、统一发放证书标志的工作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通过部级鉴定能力认定的农机鉴定机构所承担的部级推广鉴定项目的实施。
第三条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以下称总站)按照
《实施办法》的要求负责部级推广鉴定申请的受理、项目任务的安排和组织实施、项目材料的审查和报批,以及推广鉴定证书标志的发放工作。负责推广鉴定证书信息变更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通过部级能力认定的农机鉴定机构(以下称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批准的部级鉴定能力认定范围承担部级推广鉴定任务及相关工作,不得无故挑选、拒绝或拖延推广鉴定任务。
第二章 申请受理及任务安排
第五条 总站项目管理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组织实施受理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