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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同意福建宁德核电厂一、二号机组调试大纲(B版)的复函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同意福建宁德核电厂一、二号机组调试大纲(B版)的复函
(国核安函[2012]15号)


福建宁德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上报〈宁德核电站一、二号机组调试大纲〉的函》(闽宁核函〔2011〕34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评,认为你公司宁德核电厂一、二号机组调试大纲(B版)是可以接受的,现予认可。

  你公司在宁德核电厂一、二号机组的调试过程中应严格执行该大纲,保证大纲实施的有效性,确保调试的安全和质量。如果调试过程中发生重大不符合项,应及时上报我局和环境保护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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