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地方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对煤矿企业的日常执法、重点执法和跟踪执法,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形成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的工作合力。对存在非法违法行为的矿井要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的单位,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三、加强煤矿运输安全管理。所有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立即开展有针对性的大检查。矿井要完善提升运输系统的各类安全保护装置,主要提升装置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装设保险装置和后备保护装置,运行时严禁甩掉保险装置。各种保险装置必须动作灵敏、性能可靠。斜井提升连接装置必须装设保险绳,确保安全可靠。斜井井巷中防跑车与跑车防护装置等安全设施必须齐全、完善,提升时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规定。必须采用专用乘人装置运送人员,严禁使用矿车、材料车等运送人员;用人车运送人员时,严禁附挂物料车,严禁提升运输设备超负荷或带病运转,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
四、切实加大安全培训力度。各煤矿企业要落实安全培训责任,加大培训力度,对全体煤矿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包括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季节工等)进行严格的安全培训,使职工了解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和强制性标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以及应急避险等安全逃生设备设施的使用和维护等知识。尤其是当前大量煤矿复工复产,新招收工人多,培训任务紧迫,煤矿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坚持全员培训,明确培训内容,确保培训时间,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一律不得上岗作业。相关部门要对煤矿企业职工特别是井下农民工的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经培训上岗或培训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责令煤矿企业停产整顿。
五、切实加大事故查处力度。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事故查处,严格责任追究。对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引发的煤矿事故,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依法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处理结果,自觉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要严格执行事故通报、约谈、分析和跟踪督导“四项制度”,着力用事故教训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