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宏发煤矿“2·16”重大运输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明电〔2012〕2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012年2月16日0点30分,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宏发煤矿发生一起重大运输事故,造成15人死亡、3人重伤。
该矿为个体私营企业,证照齐全,设计生产能力6万吨/年,属低瓦斯矿井。2月10日该矿通过耒阳市煤炭局组织的节后复工验收(耒阳市政府规定先复工验收、后复产验收),允许开展井下巷道维修、设备维护等工作。初步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该矿违规使用矿车在斜井(斜长420米,坡度28°)运送人员,且运料车与乘人矿车混挂(4节载人矿车在运行方向之前,4节料车在后),运行中第2节与第3节料车连接绳套(用钢丝绳和绳卡子自制的绳套)拉脱,导致2节料车和4节矿车跑车。事故暴露出的直接问题有:一是严重违规使用矿车运送人员且与料车混挂;二是违规挂车8节(超规定);三是违规使用自制钢丝绳绳套替代连接装置,且井筒中未设置防跑车的挡车装置;四是串车未挂保险绳。
依据有关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已对该起事故的查处实行挂牌督办,查处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据初步了解,该矿存在借复工维修之名组织生产、多井筒出煤、新招员工未经培训下井等问题,这是一起严重违规违章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损失惨重,影响恶劣。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切实抓好煤矿复产验收工作。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密切配合,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研究完善煤矿复产验收工作方案,做到严格有序恢复生产建设。要严把验收质量关,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批准复产。停产放假或停产检修的煤矿企业要落实停产或检修期间的安全措施;企业申请复产时,必须经过地方有关部门逐级验收审批合格,方可恢复生产;恢复生产、建设时,煤矿必须制定安全保障技术措施,保证各个系统正常运转。要严防煤矿企业以复工维修名义,违法组织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