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便利旅游企业的跨境投资,对于旅游企业境外设立办事处、营销网点、合作机构等特殊用汇需求予以政策支持,便利旅游企业境外派驻人员的工资、办公费用等对外支出,支持旅游企业“走出去”战略的实施,满足旅游企业对外贸易、跨境融资和投资的合理用汇需求。进一步明确旅游保险外汇收支有关政策,促进旅游保险外汇业务的健康发展。
七、加强旅游行业管理,营造金融支持旅游业的良好外部环境
(十五)进一步完善旅游法律法规体系,加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转变,支持地方旅游综合改革试点,理顺旅游景区的管理和经营体制,规范资源保护与开发模式,引导旅游企业进行差异化、个性化和集约式的发展,提高旅游项目和产品的文化内涵,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建立健全旅游行业应对不可抗力和各种风险的危机管理机制,为旅游业的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十六)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推动旅游企业规范会计和审计流程,增强财务管理能力,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为金融支持旅游业发展奠定良好基础。积极推动建立旅游企业诚信经营信息系统,实现与综合性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对接,并作为银行业对旅游企业授信的重要参考依据,同时加强对旅游企业失信行为的惩戒。
八、加强政策协调落实和监测评估
(十七)加强部门合作,建立健全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协调配合。各级旅游部门要认真做好《旅游投资项目指导目录》等的编制工作,积极与金融部门对接,作为金融支持旅游业的重要参考。促进银企合作,搭建旅游产业投融资服务平台,共同推动旅游业快速发展。
(十八)加强政策落实、监测统计和评估。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积极会同同级旅游、发展改革、银监、证监、保监、外汇管理等部门,结合辖区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各金融机构要逐步建立和完善金融支持旅游业的专项统计制度,加强对旅游业贷款的统计与监测分析。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建立金融支持旅游产业发展的专项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制度。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相关部门将本意见联合转发至辖区内金融机构,并将贯彻实施情况定期报告总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