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创新发展符合旅游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模式。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基础上,探索开展旅游景区经营权质押和门票收入权质押业务,积极开展旅游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林权抵押等抵质押贷款业务。加快完善各项资产和权益的抵质押登记和评估工作。针对旅游企业财务特点,积极为旅游企业提供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融资贷款、流动资金贷款、融资租赁、票据贴现、资金结算、现金管理等综合金融服务。
(四)加大对小型微型旅游企业和乡村旅游的信贷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旅游企业实行差异化的信贷管理和考核办法,合理扩大基层机构审批权限。涉农金融机构要努力满足农村旅游业的资金需求,对于合理利用古村古镇,民族村寨、农村和农业景观资源发展观光、特色和休闲旅游的项目和企业,要积极采取多种有效信贷模式和服务方式予以支持。加快推进农户电子信用档案建设,鼓励通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等形式支持乡村旅游发展。鼓励涉农担保资金为农家乐等乡村旅游提供担保。
(五)加强旅游景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旅游行业和旅游景点金融服务便利性。鼓励金融机构在确保营业安全的前提下,在旅游景点增设网点和自动提款机等设备,合理安排银行网点的服务时间。在旅游旺季,应适当加大原封新券投放力度,优化流通中人民币券别结构,延长服务时间。
三、支持旅游企业发展多元化融资渠道和方式
(六)支持旅游资源丰富、管理体制清晰、符合国家旅游发展战略和发行上市条件的旅游企业上市融资。积极支持已上市旅游企业通过合适的方式进行再融资或者利用资本市场进行并购重组做大做强。加强证券交易所、保荐机构等相关机构对旅游企业进行发行上市的辅导培育等工作。
(七)通过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对旅游企业的支持力度。加强产品创新和制度创新,拓宽旅游企业的债务融资渠道。通过区域集优等方式扩大中小旅游企业集合票据的发行规模,建立和完善中小旅游企业直接债务融资担保机制,协调落实中小旅游企业债务融资的风险缓释措施。
(八)鼓励社会资本支持和参与旅游业发展。放宽旅游市场准入,打破行业、地区壁垒,简化审批手续,为社会资本参与旅游业发展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鼓励地方财政通过财政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旅游业的投资力度。积极引导民间资本、产业基金等多元化资金支持旅游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