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卫生部关于军人护士执业注册使用和变更身份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卫生部关于军人护士执业注册使用和变更身份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医疗〔2012〕6号)


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卫生部,总参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卫生局,武警部队后勤部卫生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为加强护士执业管理,确保护士注册工作规范有序、数据真实准确,便于军人(含武警,下同)护士进行护士执业注册和注册变更,现将军人护士执业注册使用和变更身份证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使用身份证件要求
  军人护士执业注册可以使用居民身份证和军人有效身份证件(军官证、文职证、士兵证等)。其中,有居民身份证的军人护士应当使用居民身份证进行护士执业注册。
  二、变更身份证件要求
  1.使用军人有效证件注册的护士,在军队内因工作单位调整需办理变更注册时,由军队注册机关负责将身份证件号码变更为居民身份证号码或者现所在单位军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2.使用军人有效证件注册的护士,退役后变更注册到地方医疗机构的,由地方卫生部门负责在变更注册的同时,将军人有效证件号码变更为居民身份证号码。此通知下发前已变更到地方的军人护士,由地方注册部门负责变更身份证件号码。
  3.变更身份证件仍使用原《护士执业证书》,由注册机关在护士注册系统信息中变更身份证件号码,在《护士执业证书》的备注页打印变更信息,并加盖注册机关公章。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