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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抄送联席会议各部门。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中发现的需要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问题,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决定后,依照法定程序移交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和立案处理。

第五章 审计报告

  第三十条 审计组向内部审计部门提交审计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本情况:

  1.简序:简要说明审计依据、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审计的起止时间及审计的实施情况。

  2.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的性质、管理体制、业务范围及经营规模、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组织结构、职工人数等。

  3.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履职年限、分管工作等。

  (二)审计情况:

  包括对单位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损益、有关经济指标的审计情况,重大决策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遵守财经法纪情况等。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1.发现的主要问题:对于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不合理、不规范的行为,被审计领导干部存在的问题给予揭示。

  2.需要反映的其他情况。

  3.审计意见和建议: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四)审计评价:

  根据审计情况,综合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主要业绩,指出应当由其承担的经济问题责任。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工作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其内容包括:

  (一)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工作底稿;

  (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及本人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

  (三)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或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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