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本单位管理的、由卫生部党组任免的所属单位领导干部任中(含届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受卫生部内部审计部门委托开展由卫生部党组任免的所属单位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 卫生部直属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
(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三)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
(五)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六)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七)对下属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监督情况;
(八)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五条 卫生部直属企业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二)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
(三)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六条 在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审计工作方案,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经联席会议同意,内部审计部门可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