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应当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可以进行任中(含届满)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保证内部审计部门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十条 卫生部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卫生部规划财务司、人事司、直属机关党委以及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卫生部纪检组监察局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具有内部审计职能的卫生部规划财务司。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中央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要求,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研究有关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领导干部离任、届满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人事部门以书面形式向内部审计部门出具委托书,之后由内部审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和分工审计制度。
(一)卫生部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卫生部党组任免的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工作;执行卫生部党组交办的其他经济责任审计事项;负责指导和监督直属单位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接受国家审计署的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