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
(卫规财发〔2012〕9号)
部直属各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卫生部直属单位实际,我部制定了《卫生部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可从卫生部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三日
卫生部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部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卫生部直属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单位法定代表人;
(二)单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上级领导干部兼任直属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其所在单位的资产负债、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