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加强与公检法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要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主动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密切工作衔接。对拟适用社区矫正进行社会调查评估的,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真实、客观、准确的调查评估意见并提交委托机关;要按照规定程序及时规范办理通报、告知、抄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等部门的有关事项;办理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撤销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案件,要与公安、监狱等部门协作配合,确保收监执行的裁定、决定得到及时执行;要自觉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严格执法,廉洁执法,不断提高社区矫正执法能力和水平。要整合社会资源,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司法行政机关要指导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并广泛动员村(居)委会等社区组织以及包括社区矫正人员家庭在内的社会力量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工作。要重视发挥矫正小组的作用,与基层组织、社区矫正人员亲属、监护人、保证人等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提高矫正质量,使社区矫正人员顺利回归社会,实现刑罚执行与社会管理服务的有机结合,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要重视抓好社区矫正监管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目前,全国社区矫正人员已经超过40万人,社区矫正监管安全面临着新的挑战。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应对挑战要有清醒的认识和积极准备,按照
《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社区矫正监管安全工作。要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依法慎重做好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确保非监禁刑罚的准确应用。要加强社区矫正人员接收衔接和监管措施的落实,避免发生漏管、脱管;要完善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表现情况进行分析排查,对排查出的重点问题、重点人员,要制定针对性的方案和措施,责任到人;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发现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司法行政机关要及时组织追查;要与公安机关等部门建立反应迅速、协调联动的处置机制,提高应急防范能力,预防和减少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为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三、加强对贯彻落实
《实施办法》的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