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为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
《实施办法》),自2011年3 月 1日起施行。这是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的一件大事,也是司法行政工作的一件大事。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抓好贯彻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
《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
贯彻落实
《实施办法》是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社区矫正工作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的有关讲话、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中发[2011]11号)和中办发[2011]25号、中办发[2011]30号等文件都明确要求,要建立和完善适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的社区矫正工作体系,加强对包括社区矫正人员在内的特殊人群管理,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实施办法》的出台,对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规范对社区矫正人员监督管理、教育和帮扶,提高矫正质量,帮助他们顺利融入社会,把中央关于特殊人群管理服务的要求落到实处,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十分重要。
贯彻落实
《实施办法》是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的需要。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判处管制、缓刑、假释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
《实施办法》对社区矫正执行体制、执行程序、矫正措施、法律监督等主要内容做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是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社区矫正的制度保障和工作规范。做好
《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对统一全国社区矫正执法、统一社区矫正工作流程,促进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开展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