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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
(卫办监督发〔201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根据我部2011年卫生监督重点检查计划的安排,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组织开展了对已获卫生许可批件的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的监督抽检工作,共抽检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等12个省(区、市)99家生产企业(在华责任单位)的159个产品。从监督抽检情况看,多数生产企业能按照有关规定以及许可批准内容进行生产,有生产过程记录,产品标签说明书标示的内容符合要求。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产品实际生产配方(主要成分或部件)、工艺与批准不一致。在抽检的128个涉水产品中有13个产品生产企业擅自改变配方或生产工艺,占抽检数的10%。一些水质处理器生产企业取得许可批件后将压缩活性炭改为PP棉,将颗粒活性炭改为烧结活性炭或在产品中擅自增加批件中没有的材料;有的生产企业擅自改变主要水处理部件的品牌。一些化学处理剂生产企业擅自增减原配方中的原料成分或改变配比,如增加铝矾土、减少氢氧化铝或增减比例。

  (二)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主要内容与批准的不一致或标示不全。在抽检的159个产品中有39个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主要内容与批准的不一致或标示不全,占25%。消毒产品主要表现为标签或说明书标示内容不全或擅自改变使用方法等;涉水产品主要表现为扩大宣传、标示的主要技术参数与批件不一致或标示不全。

  (三)产品检测不合格。送检的33个化学处理剂中有10个不合格,不合格率为30%,主要是铅、砷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的要求。

  (四)产品批件的相关信息未及时变更。在抽检的159个产品中有28个产品批件的相关信息未及时变更,占18%。其中包括20个进口消毒产品在华责任单位地址变化后未及时变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相关信息,8个涉水产品企业实际生产地址发生改变后未进行及时变更。

  二、对违法行为的处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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