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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编制2007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的通知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
2007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编制说明

  一、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的编制范围
  住房改革支出预算包括三部分: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和购房补贴预算。其中:住房公积金预算的编制范围包括预算经费由中央财政拨付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含中央企业所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以下简称“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不包括经费自理的中央事业单位等其他单位;提租补贴和购房补贴预算的编制范围包括预算经费由中央财政拨付的中央在京行政事业单位(含中央企业所属在京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在京行政事业单位”),不包括预算经费由中央财政拨付的中央京外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以及经费自理的中央事业单位等其他单位。
  二、关于编制《2007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预算表》(附件1)的说明
  (一)单位代码。单位代码仅填报二级预算单位预算代码后三位。
  (二)支出总额。单位按照财政部规定预计2007年住房改革支出需求数额。
  1、住房公积金。按照单位预计2007年职工基本工资和津补贴总额乘以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确定。其中,中央在京行政事业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为8%,中央京外行政事业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按当地实际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12%。职工基本工资及津补贴总额,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不包括托儿补贴、独生子女补贴以及单位超出国家规定项目和标准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
  2、提租补贴。按照中央在京行政事业单位预计2007年在职在编职工人数和离退休人数以及相应职级的补贴标准确定。具体补贴标准:正部级240元/月,副部级210元/月,正司级130元/月,副司级115元/月,正处级100元/月,副处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90元/月,科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科员、办事员、初中级技术人员和普通工人)80元/月,科以下(包括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人和25年以下普通工人)70元/月。
  3、购房补贴。指中央在京行政事业单位无房职工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职工,按照现行房改政策规定需要申领的购房补贴资金。
  (1)按月补贴。指无房老职工(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和新职工(1999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按月领取的购房补贴。1999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的按月补贴计算公式:职工当月标准工资×月住房补贴系数(0.66)。2005年1月1日以后的按月补贴,实行定额发放。补贴标准为:科级以下800元;副科级900元;正科级1000元;副处级1100元;正处级1200元;副司级1400元;正司级1600元。机关工勤人员为:技术工人中的初级工和1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800元;技术工人中的中级工和15年以上(含15年)、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900人;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含25年)工龄的普通工人1000元;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1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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