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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编制2007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编制2007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的通知
(财综[2006]20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检院、高法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按照财政部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现就编制2007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的编制范围
  住房改革支出预算包括三部分: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和购房补贴预算。其中:住房公积金预算的编制范围包括预算经费由中央财政拨付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含中央企业所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以下简称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不包括经费自理的中央事业单位等其他单位;提租补贴和购房补贴预算的编制范围包括预算经费由中央财政拨付的中央在京行政事业单位(含中央企业所属在京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在京行政事业单位),不包括预算经费由中央财政拨付的中央京外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以及经费自理的中央事业单位等其他单位。
  二、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的编制原则
  (一)优先消化住房改革支出拨款结余资金。按照《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财预[2005]46号)以及《财政部关于2006年住房改革支出预算执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5]59号)的有关规定,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制2007年住房改革支出预算时,应当优先消化历年住房改革支出拨款结余资金,历年住房改革支出拨款结余资金未消化完的,原则上不得再申请住房改革支出财政拨款。
  (二)将公房出售收入余额20%用于发放购房补贴。中央在京行政事业单位在安排2007年购房补贴预算时,应当按照财政部的规定,将预计2006年末公房出售收入扣除应计提住房维修基金后余额的20%用于发放购房补贴。
  (三)用预算外资金及其他资金安排住房改革支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在安排2007年住房改革支出预算时,还应当考虑单位用预算外资金及其他资金安排住房改革支出的情况,减少对财政拨款资金的依赖。
  (四)按照专款专用原则编制住房改革支出预算。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制住房改革支出预算时,要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对于住房公积金预算、提租补贴预算和购房补贴预算,应当分别进行编制,各项预算之间不得相互调剂,并确保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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