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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在社会组织登记服务窗口单位和社会组织中深入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的指导意见

民政部关于在社会组织登记服务窗口单位和社会组织中深入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的指导意见
(民发〔2011〕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全国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

  社会组织登记服务窗口单位是民政系统为民服务的重要窗口,是践行“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理念、直接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重要平台。社会组织担负着服务人民群众的职能,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为进一步改进社会组织登记服务窗口单位作风,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企业、服务群众的作用,推动创先争优活动成为群众满意工程,按照中央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在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深入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的指导意见》精神,现就在社会组织登记服务窗口单位和社会组织中深入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主题,通过在各级社会组织登记服务窗口单位和各类社会组织中深入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促进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各类社会组织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不断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推动社会组织又好又快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参与范围。此次“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在各级社会组织登记服务窗口单位和各类社会组织所属基层党组织和党员中开展。社会组织登记服务窗口单位(以下简称“窗口单位”)包括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直接面向社会组织提供登记、备案、年检、执法、评估、培训、人才服务等政务和服务工作的单位。社会组织包括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或备案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城乡社区社会组织。

  二、目标任务

  窗口单位和社会组织要以“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为争创主题,确立以人为本、服务为先导向,深入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努力实现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人民群众、加强基层组织的目标任务。窗口单位要围绕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中心任务,突出为民主题,体现服务宗旨,寓登记管理于服务之中,切实提高登记服务工作水平。社会组织要加强自身建设,强化自律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增强社会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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