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对澳门填海不征海域使用金的函
(财办综[2006]74号)
国家海洋局办公室:
你局海域管理局《关于澳门填海海域使用金缴纳意见的函》(海管字[2006]26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意见函复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范围文字表述》(国务院令第275号)的规定,澳门维持其原有的习惯水域管理范围不变。鉴于此次澳门申请填海的水域基本位于其原有习惯水域管理范围,因此,其填海活动主要由澳门特区政府进行管理。
二、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
104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保持财政独立。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收入全部由澳门特别行政区自行支配,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征税。据此,为保持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独立,我们同意对澳门在其习惯水域管理范围内的填海活动不征收海域使用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