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通知》提出的建立孤儿基本生活费自然增长机制的要求,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年度城乡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增长幅度,确定当地城乡统一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提标额度,每1-2年调整一次。在中央财政提高补助标准的情况下,地方原支出额度不得减少。孤儿基本生活费不计入孤儿监护人的家庭收入。
四、发挥亲属抚养的基础性作用
亲属抚养是《意见》确定的社会散居孤儿安置主渠道,也是最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抚育模式。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是为了支持孤儿的亲属监护人更好地承担抚养义务,履行监护责任。对没有亲属和其他监护人的孤儿,可接收进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安置,不得将亲属有能力抚养并已共同生活的孤儿接收进儿童福利机构安置。不得将孤儿集中供养率作为衡量孤儿保障工作的标准。
五、严格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的使用管理
儿童福利机构抚养孤儿的基本生活费不得冲抵机构的行政事业经费,也不得用于行政工作开支,应专款专用,不断提高机构内孤儿的养育、医疗、康复和特教水平。儿童福利机构应对孤儿基本生活费使用情况定期公示。对于SOS儿童村中人户分离的孤儿,SOS儿童村应与孤儿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协商,以委托机构寄养的方式签订监护协议,在协议中明确生活费发放、领取、使用等相关事项。
六、强化对社会散居孤儿监护人的监督和指导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与孤儿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明确责任义务和追究机制,对孤儿养育质量提出具体要求和相应制约措施。协议应明确孤儿基本生活费的使用方向,包括伙食费用、医疗费用、教育费用、被服费用、日常用品费用等。可依托儿童福利机构建立儿童福利服务指导中心,负责为孤儿建档造册,对散居孤儿养育状况进行定期巡访和监督评估,对其监护人进行指导和培训,并负责代理与孤儿权益相关的其他事务。有条件的地方应单独设立儿童福利服务指导中心。民政部将下发《散居孤儿养育监护协议书》(范本)。
七、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收养孤儿机构的管理
对现有社会力量举办的孤儿收养机构开展摸底调查,做好规范管理工作。对社会力量与民政部门合办的儿童福利机构,要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对个人或社会组织自行举办的收养孤儿的机构,具备抚育条件、能够实现与民政部门合办的,因地制宜,采取措施,纳入民政部门管理体系;不符合抚育条件或不能实现与民政部门合办的,要从孤儿最大利益出发,将这部分孤儿接收并安置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儿童福利机构,确保他们得到较好的照料和养育。对于利用孤儿募捐牟利或操纵孤儿犯罪的组织和个人,要严厉打击,予以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