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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孤儿基本生活有关工作的意见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孤儿基本生活有关工作的意见
(民发〔2011〕2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以下简称《意见》)及《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来,各地高度重视、积极推动,制定出台相应的政策制度,认真开展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发放工作,有效改善了广大孤儿的生活状况,为推动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建立孤儿保障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地在实施中也遇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根据《意见》和《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保障孤儿基本生活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孤儿保障对象范围

  严格遵照《意见》要求,将所有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纳入保障,作为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在孤儿身份认定工作中遇有问题的,应加强与公安、司法、卫生、人民法院等部门的协调,帮助孤儿出具父母死亡证明或人口失踪证明,对于人民法院宣告人口失踪或死亡所需的费用,可通过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申请减免。在孤儿身份认定工作中,既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核实核准孤儿身份,防止弄虚作假,又要帮助孤儿及其监护人解决现实困难,确保每个孤儿都能享受到国家的政策保障。

  二、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

  按照《意见》及《通知》要求,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地方各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予以保障,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补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自2011年起采取预拨方式,将部分来年所需资金跨年度提前下拨各地。各地要定期与财政部门沟通,确保按月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可按季度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严格执行专款专用,不得从中列支工作费用。相关工作经费根据《意见》规定,通过财政拨款和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等渠道解决。

  三、建立孤儿基本生活费自然增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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