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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住房改革支出预算安排问题的复函

财政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住房改革支出预算安排问题的复函
(财综函[2006]62号)


科技部:
  你部《关于转制科研院所住房改革支出预算安排有关问题的函》(国科函财字[2006]104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我们的意见函复如下:
  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房改经费”政策范围问题。虽然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中若干财务和资产管理问题的通知》(财教[2001]4号)的规定,对转制科研机构拨付的“房改经费”,仅指住房公积金,但是,考虑到《财政部关于科研机构转制后划转预算指标的通知》(财教[2001]42号)在划转转制科研机构住房改革支出预算指标时包含了住房公积金和提租补贴。因此,中央财政拨付转制科研机构的“房改经费”范围可包括住房公积金和提租补贴,不宜包括购房补贴。同时,考虑到2001年至2006年我部已经拨付转制科研机构购房补贴资金,这些资金大部分已发放给职工个人的实际情况,为了避免引发矛盾,可以考虑不予收回。但是,从2007年开始,我部将停止安排转制科研机构购房补贴预算经费。
  二、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住房公积金预算指标划转问题。按照财教[2001]4号和财教[2001]42文件的规定,对转制科研机构拨付的住房公积金和提租补贴,应当严格按照2000年核定的正常经费预算指标划转。因此,安排转制科研机构住房公积金和提租补贴,只能以2000年核定的预算指标为基数,不宜实行逐年增加。科研机构转制以后新增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和提租补贴,中央财政一律不宜负担,其所需经费应当按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由转制科研机构从正常资金渠道自行解决。
  三、关于京外转制科研机构“房改经费”政策问题。按照财教[2001]4号文件的规定,对于京外转制科研机构拨付的“房改经费”,应当严格限于住房公积金,不宜包括提租补贴和购房补贴。这主要是考虑:转制科研机构在政策上应当一视同仁;提租补贴政策只适用于在京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不适用于京外行政事业单位,更不适用于企业。同时,自1999年以来,中央下划北京以外地方转制科研机构或其他事业单位时,划转的预算经费指标也只有住房公积金一项,均不含提租补贴和购房补贴,两者政策应当保持一致。否则,容易引发地方之间的相互攀比和连锁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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