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购买办公用房资金问题的批复
(财综[2007]22号)
四川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归垫购买办公用房有关问题的请示》(川财综[2007]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按照我部印发的《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和《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6]10号)的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核销住房公积金呆账。2000年,你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1997年至1999年计提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406.18万元用于购置办公用房,违反了上述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规定。你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严格执行四川省审计厅的审计决定,如数归还挪用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
二、按照《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不得与其他部门或单位合署办公。考虑到财综字[1999]59号文件已在管理费用中预留了专项资金的渠道,因此,你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购置办公用房所需资金406.18万元,可以从2007年该中心管理费用的专项资金中列支,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同时,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要求,补办购置办公用房的立项报告等相关手续,相应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等相关账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