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核定2006年地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业务费数额的通知
(财综[2007]37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业务费来源渠道的通知》(财综[2006]16号)的规定,现将中央与地方办理2006年财政结算时涉及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业务费(以下简称收缴业务费)数额通知如下:
根据2006年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实际缴入中央金库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占当年中央金库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入库总额(不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缴库数)的比重,以及收缴业务费的总额,核定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收缴业务费万元,专项用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缴、相关业务人员培训、政策宣传以及有关票据和报表的印制、保管、仓储、运输等费用,列《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1类“一般公共服务”18款“国土资源事务”99项“其他国土资源事务支出”科目。请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严格按要求安排使用收缴业务费,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