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土地出让收入缴库有关问题的批复
(财综[2007]50号)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缴纳土地出让收入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豫财办综[2007]6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的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土地出让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你省经贸委、财政厅等十二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豫经贸企改[2003]372号)第十七条内容与上述规定不一致,应当停止执行。按照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和财综[2006]68号文件的规定,国有企业使用的原划拨土地以出让方式处置的,应将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全部缴入地方国库;国有企业改制的有关费用应当通过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不得直接留给相关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