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12年中央项目组织单位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财企[2012]12号)
各中央项目组织单位: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0]87号)精神,为做好中央项目组织单位申报2012年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项目组织单位应具备条件
(一)具有组织全国、行业中小企业赴境外参加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资格;
(二)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二、资金支持内容及标准
(一)组织中小企业赴境外参加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的项目组织单位,可申请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对中小企业参团费用予以支持;
(二)每一标准展位(9平方米),中、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中小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2万元,其他地区中小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1.5万元,一个企业同一展会最多支持2个展位;
(三)按上述标准计算的每个企业支持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中小企业参团费用的50%,对中、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中小企业支持比例不超过70%。
三、申请项目基本要求
(一)项目组织单位组织3省(区、市)及以上中小企业参加的境外展览会,参团中小企业在10家及以上;
(二)申请的项目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
(三)项目实施日期在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
四、申报项目需要提交的资料
项目组织单位应向财政部、商务部报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申请报告,同时,将申请报告及以下资料报送到商务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公室:
(一)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和分项目、分企业拨付汇总表(网上申报系统可自动生成);
(二)批准参展的项目批复文件复印件和参团人员的出国(境)任务批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