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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查处通报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查处通报工作的通知
(建质[2012]1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近年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认真做好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查处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一些地区还存在着处理不够规范、处理时间过长、责任追究不严格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查处通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查处通报工作

  加强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的查处通报工作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是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的重要手段。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查处通报工作,建立健全查处通报制度,完善具体措施办法,严肃认真开展调查、处理及通报,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发挥惩劣扬善、奖优罚劣作用,防范、遏制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的发生,警示教育企业和从业人员,全面提高全行业的质量意识。

  二、及时报告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

  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发生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要求,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及我部要求上报的质量事故质量问题,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上报。报告内容应按建质[2010]111号文件规定的要求,并应包括工程各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姓名。

  三、严肃认真做好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调查工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积极组织或积极参与事故调查组,对质量事故质量问题进行认真调查,核实情况,查清原因,认定责任,提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或建议。调查组应自质量事故质量问题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调查报告。特殊情况的,经负责调查的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批准,提交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质量事故质量问题原因比较简单的要尽快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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