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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2011修订)

  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认证机构应当通知并监督获证组织停止使用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暂时封存仓库中带有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相应批次产品;获证组织应将注销、撤销的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未使用的标志交回认证机构或获证组织应在认证机构的监督下销毁剩余标志和带有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产品包装。必要时,召回相应批次带有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产品。
  9.信息报告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将下列信息通报相关政府监管部门:
  (1)认证机构应当按要求,及时向“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填报认证活动信息,现场检查计划应在现场检查5个工作日前录入信息系统。
  (2)认证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撤销、暂停认证证书的获证组织名单和原因,向国家认监委和该组织所在地的省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3)认证机构在获知获证组织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国家认监委和获证组织所在地的省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
  (4)认证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上年度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如包含加工企业时)企业认证工作报告报送国家认监委,报告内容至少包括:颁证数量、获证产品质量分析、暂停和撤销认证证书清单及原因分析等。
  10.认证收费
 
 认证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收取认证费用。

  附件1:
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基本格式

  证书编号:*************

  有机产品认证证书
  认证委托人(证书持有人)名称 ************************
  地址 ************************
  生产(加工)企业名称 ************************
  地址 ************************
  有机产品认证的类别:生产/加工(生产类注明植物生产、野生植物采集、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具体类别)
  产品标准 GB/T 19630.1有机产品:生产
  (GB/T 19630.2有机产品:加工)
  GB/T 19630.3有机产品:标识与销售
  GB/T 19630.4有机产品:管理体系

序号

基地(加工厂)名称

基地(加工厂)地址

基地面积

产品名称

产品描述

生产规模

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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