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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2011修订)

  5.4.3认证委托人的生产加工活动存在以下情况之一,不予批准认证:
  (1)提供虚假信息,不诚信的;
  (2)未建立管理体系或建立的管理体系未有效实施的;
  (3)生产加工过程使用了禁用物质或者受到禁用物质污染的;
  (4)产品检测发现存在禁用物质的;
  (5)申请认证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或)标准强制要求的;
  (6)存在认证现场检查场所外进行再次加工、分装、分割情况的;
  (7)一年内出现重大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或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被撤销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
  (8)未在规定的期限完成不符合项纠正或者(和)纠正措施,或者提交的纠正或者(和)纠正措施未满足认证要求的;
  (9)经监(检)测产地环境受到污染的;
  (10)其它不符合本规则和(或)有机标准要求,且无法纠正的。
  5.4.4申诉
  认证委托人如对认证决定结果有异议,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诉,认证机构自收到申诉之日起,应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
  认证委托人如认为认证机构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可以直接向认证监管部门申诉。
  6.认证后管理
 
 6.1认证机构应当每年对获证组织至少实施一次现场检查。认证机构应根据申请认证产品种类和风险、生产企业管理体系的稳定性、当地诚信水平总体情况等,合理确定现场检查频次。同一认证的品种在证书有效期内如有多个生产季的,则每个生产季均需进行现场检查。
  此外,认证机构还应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每年至少对5%的获证组织实施一次不通知的现场检查。
  6.2 认证机构应及时获得获证组织变更信息,对获证组织有效管理,以保证其持续符合认证的要求。
  6.3认证机构在与认证委托人签订的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获证组织需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以下信息:
  (1)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变更的信息;
  (2)组织和管理层变更的信息;
  (3)联系地址和场所变更的信息;
  (4)有机产品管理体系、生产、加工、经营状况或过程变更的信息;
  (5)认证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场所周围发生重大动、植物疫情的信息;
  (6)生产、加工、经营的有机产品质量安全重要信息,如相关部门抽查发现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或消费者重大投诉等;
  (7)获证组织因违反国家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
  (8)采购的原料或产品存在不符合认证依据要求的情况;
  (9)不合格品撤回及处理的信息;
  (10)其他重要信息。
  6.4销售证
  6.4.1认证机构应制定销售证申请和办理程序,要求获证组织在销售认证产品前向认证机构申请销售证。
  6.4.2认证机构应对获证组织与顾客签订的供货协议、销售的认证产品范围和数量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颁发有机产品销售证。
  6.4.3销售证由获证组织在销售获证产品时转交给购买单位。获证组织应保存销售证的复印件,以备认证机构审核。
  6.4.4销售证基本格式见附件3。
  7.再认证
 
 7.1获证组织应至少在认证证书有效期结束前3个月向认证机构提出再认证申请。
  获证组织的有机产品管理体系和生产、加工过程未发生变更时,可适当简化申请评审和文件评审程序。
  7.2认证机构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进行再认证检查。因不可抗拒力的原因,不能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进行再认证检查时,获证组织应在证书有效期内向认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经认证机构确认,再认证可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后的3个月内实施,但不得超过3个月。延长期内生产的产品,不得作为有机产品进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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