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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2011修订)

  (2)对生产、加工管理人员、内部检查员、操作者的访谈;
  (3)对GB/T 19630.4所规定的管理体系文件与记录进行审核;
  (4)对认证产品的产量与销售量的汇总核算;
  (5)对产品和认证标志追溯体系、包装标识情况的评价和验证;
  (6)对内部检查和持续改进的评估;
  (7)对产地和生产加工环境质量状况的确认,并评估对有机生产、加工的潜在污染风险;
  (8)样品采集;
  (9)对上一年度提出的不符合项采取的纠正和/或纠正措施进行验证(适用时)。
  检查组在结束检查前,应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向受检查方及认证委托人明确并确认存在的不符合项,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
  5.3.6样品检测
  5.3.6.1应对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进行检测,并在风险评估基础上确定检测项目。认证证书发放前无法采集样品的,应在证书有效期内进行检测。
  5.3.6.2认证机构应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检测。
  5.3.6.3有机生产或加工中允许使用物质的残留量应符合相关法规、标准的规定。有机生产和加工中禁止使用的物质不得检出。
  5.3.7产地环境质量状况
  认证委托人应出具有资质的监(检)测机构对产地环境质量进行的监(检)测报告以证明其产地的环境质量状况符合GB/T 19630《有机产品》规定的要求。土壤和水的检测报告委托方应为认证委托人。
  5.3.8有机转换要求
  5.3.8.1未能保持有机认证的生产单元,需重新经过有机转换才能再次获得有机认证。
  5.3.8.2有机转换计划须获得认证机构批准,并且在开始实施转换计划后每年须经认证机构核实、确认。未按转换计划完成转换的生产单元不能获得认证。
  5.3.9投入品
  5.3.9.1有机生产或加工过程中允许使用GB/T 19630.1附录A、附录B及GB/T 19630.2附录A、附录B列出的物质。
  5.3.9.2对未列入GB/T 19630.1附录A、附录B或GB/T19630.2附录A、附录B的投入品,认证委托人应在使用前向认证机构提交申请,详细说明使用的必要性和申请使用投入品的组分、组分来源、使用方法、使用条件、使用量以及该物质的分析测试报告(必要时),认证机构应根据GB/T 19630.1附录C或GB/T 19630.2附录C的要求对其进行评估。经评估符合要求的,由认证机构报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使用。
  5.3.9.3国家认监委可在专家评估的基础上,公布有机生产、加工投入品临时补充列表。
  5.3.10检查报告
  5.3.10.1认证机构应规定检查报告的格式。
  5.3.10.2应通过检查记录、检查报告等书面文件,提供充分的信息使认证机构能做出客观的认证决定。
  5.3.10.3检查报告应包括检查组通过风险评估对认证委托人的生产、加工活动与认证要求符合性的判断,对其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的评价,对检查过程中收集的信息以及对符合与不符合认证要求的说明,对其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判定等内容。
  5.3.10.4检查组应对认证委托人执行标准的总体情况做出评价,但不应对认证委托人是否通过认证做出书面结论。
  5.4认证决定
  5.4.1认证机构应基于对产地环境质量在现场检查和产品检测评估的基础上做出认证决定。认证决定同时应考虑的因素还应包括:产品生产、加工特点,企业管理体系稳定性,当地农兽药管理和社会整体诚信水平等。
  对于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应颁发认证证书(基本格式见附件1、2)。
  对于不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应以书面的形式明示其不能通过认证的原因。
  5.4.2认证委托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予以批准认证:
  (1)生产加工活动、管理体系及其他审核证据符合本规则和认证标准的要求;
  (2)生产加工活动、管理体系及其他审核证据虽不完全符合本规则和认证依据标准的要求,但认证委托人已经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了不符合项纠正或(和)纠正措施,并通过认证机构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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