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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2011修订)

  (2)认证程序和认证要求;
  (3)认证依据;
  (4)认证收费标准;
  (5)认证机构和认证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6)认证机构处理申诉、投诉和争议的程序;
  (7)批准、注销、变更、暂停、恢复和撤销认证证书的规定与程序;
  (8)获证组织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认证证书和认证机构标识或名称的要求;
  (9)获证组织正确宣传的要求。
  5.2.2申请评审
  对符合5.1要求的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应根据有机产品认证依据、程序等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申请文件和资料进行评审并保存评审记录,以确保:
  (1)认证要求规定明确、形成文件并得到理解;
  (2)认证机构和认证委托人之间在理解上的差异得到解决;
  (3)对于申请的认证范围,认证委托人的工作场所和任何特殊要求,认证机构均有能力开展认证服务。
  5.2.3评审结果处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认证申请。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5.3现场检查准备与实施
  5.3.1根据所申请产品的对应的认证范围,认证机构应委派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检查员组成检查组。每个检查组应至少有一名相应认证范围注册资质的专业检查员。
  对同一认证委托人的同一生产单元不能连续3年以上(含3年)委派同一检查员实施检查。
  5.3.2检查任务
  认证机构在现场检查前应向检查组下达检查任务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认证委托人的联系方式、地址等;
  (2)检查依据,包括认证标准、认证实施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3)检查范围,包括检查的产品种类、生产加工过程和生产加工基地等;
  (4)检查组成员,检查的时间要求;
  (5)检查要点,包括管理体系、追踪体系、投入物的使用和包装标识等;
  (6)上年度认证机构提出的不符合项(适用时)。
  5.3.3 文件评审
  在现场检查前,应对认证委托人的管理体系文件进行评审,确定其适宜性、充分性及与认证要求的符合性,并保存评审记录。
  5.3.4检查计划
  5.3.4.1检查组应制定检查计划,并在现场检查前得到认证委托人的确认。
  认证监管部门对认证机构检查方案、计划有异议的,应至少在现场检查前2天提出。认证机构应当及时与该部门进行沟通,协调一致后方可实施现场检查。
  5.3.4.2现场检查时间应当安排在申请认证产品的生产、加工的高风险阶段。因生产季等原因,初次现场检查不能覆盖所有申请认证产品的,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实施现场补充检查。
  5.3.4.3应对生产单元的全部生产活动范围逐一进行现场检查;多个农户负责生产(如农业合作社或公司+农户)的组织应检查全部农户。应对所有加工场所实施检查。需在非生产、加工场所进行二次分装/分割的,也应对二次分装/分割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以保证认证产品的完整性。
  现场检查还应考虑以下因素:
  --有机与非有机产品间的价格差异;
  --组织内农户间生产体系和种植、养殖品种的相似程度;
  --往年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项;
  --组织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
  --再次加工分装分割对认证产品完整性的影响(适用时)。
  5.3.5检查实施
  根据认证依据的要求对认证委托人的管理体系进行评审,核实生产、加工过程与认证委托人按照5.1.2条款所提交的文件的一致性,确认生产、加工过程与认证依据的符合性。检查过程至少应包括:
  (1)对生产、加工过程和场所的检查,如生产单元存在非有机生产或加工时,也应对其非有机部分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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