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监委公告
(2011年第34号)
关于发布《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保证认证活动的一致性和有效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国家认监委对2005年6月发布的《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国家认监委2005年第11号公告,以下简称旧版认证实施规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以下简称新版认证实施规则)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版认证实施规则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各机构应尽快依据新版认证实施规则修订管理体系文件,并做好新版认证实施规则和GB/T 19630-2011《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宣贯。
二、自2012年3月1日起,认证机构对新申请有机产品认证企业及已获认证企业的认证活动均需依据新版认证实施规则执行。
三、国家认监委2005年第11号公告自2012年3月1日起废止。
附件: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CNCA-N-009:2011)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编号:CNCA-N-009:2011
2011-12-01发布 2012-03-0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 录
1.目的和范围
2.认证机构要求
3.认证人员要求
4.认证依据
5.认证程序
6.认证后管理
7.再认证
8.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管理
9.信息报告
10.认证收费
附件:1.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基本格式
2.有机转换产品认证证书基本格式
3.有机产品销售证格式
4.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编码规则
5.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编码规则
1.目的和范围
1.1为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2本规则规定了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实施有机产品认证的程序与管理的基本要求。
1.3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有机产品进行的认证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对从与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签署了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备忘录或协议的国家/地区进口的有机产品进行的认证活动,应当遵守备忘录或协议的相关规定。
1.4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可免除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2.认证机构要求
2.1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具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条件和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技术能力,并获得国家认监委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