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专门从长期股权投资获取收益的控股型企业进行评估时,应当考虑控股型企业总部的成本和效益对企业价值的影响。
第四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同一评估对象采用多种评估方法时,应当对各种初步评估结论进行分析,结合评估目的、不同评估方法使用数据的质量和数量,采用定性或者定量分析方式形成最终评估结论。
第五章 披露要求
第四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在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后,根据《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编制评估报告,并进行恰当披露。
第四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四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和市场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在评估报告中重点披露下列内容:
(一) 影响企业经营的宏观、区域经济因素;
(二) 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
(三) 企业的业务分析情况;
(四) 企业的资产、财务分析和调整情况;
(五) 评估方法的运用实施过程。
第四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报告中披露影响企业经营的宏观、区域经济因素时,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 国家、地区有关企业经营的法律法规;
(二) 国家、地区经济形势及未来发展趋势;
(三) 有关财政、货币政策等。
第四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报告中披露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时,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 行业主要政策规定;
(二) 行业竞争情况;
(三) 行业发展的有利和不利因素;
(四) 行业特有的经营模式,行业的周期性、区域性和季节性特征等;
(五) 企业所在行业与上下游行业之间的关联性,上下游行业发展对本行业发展的有利和不利影响。
第四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报告中披露企业的业务分析情况时,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 主要产品或者服务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