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的通知
(中评协[2011]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具有证券评估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在总结《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评估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制定了《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请各地方协会将《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及时转发评估机构,组织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学习和培训,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12年7月1日起,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04年发布的《
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评协[2004]134号)同时废止。
附件: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企业价值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者股东部分权益价值等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企业价值评估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并考虑其他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