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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分析商标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需求,关注商标的美誉度、认知度以及商标商品或者服务在相关行业的市场竞争力等因素对商标资产价值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者多种评估方法。
  第二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进行商标资产评估时,应当合理确定预期收益。
  商标资产的预期收益应当是因商标的使用而额外带来的收益,可以通过增量收益、节省许可费、收益分成或者超额收益等方式估算。确定预期收益时,应当区分并剔除与商标无关的业务产生的收益,并关注以下因素:
  (一)商标商品或者服务所属行业的市场规模;
  (二)商标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地位;
  (三)相关企业的经营情况,经营的合规性、技术的可能性和经济的可行性。
  第二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评估商标资产时,可以按照销售收入、利润或者现金流等口径,合理估算商标资产预期产生的收益。
  第二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评估商标资产时,应当根据商标商品或者服务所属行业的发展趋势,合理确定收益期限。收益期限需要综合考虑法律保护期限、相关合同约定期限、商标商品的产品寿命、商标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份额及发展潜力、商标未来维护费用、所属行业及企业的发展状况、商标注册人的经营年限等因素确定,收益期限不得超出商品或者服务的合理经济寿命。
  第二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进行商标资产评估,应当综合考虑评估基准日的利率、资本成本,以及商标商品生产、销售实施过程中的技术、经营、市场等方面的风险因素,合理确定折现率。商标资产折现率应当有别于企业或者其他资产折现率。
  商标资产折现率口径应当与预期收益的口径保持一致。
  第二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市场法进行商标资产评估时,应当对收集的可比交易案例与评估对象进行比较,分析在交易时间、权利种类或形式、交易方的关系、获利能力、竞争能力、预计收益期限、商标维护费用、风险程度等方面的差异。
  第二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成本法进行商标资产评估时,应当考虑商标资产价值与成本的相关程度,恰当考虑成本法的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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