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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

  第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将评估对象确定为单一商标或者商标组合。
  对商标专用权评估时,应当将商标注册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和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作为商标组合。
  第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商标许可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要求委托方提供商标登记机关的备案资料或者有关商标许可约定的书面文件,应当关注商标许可形式对商标资产价值的影响。
  第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历史质押记录,以及对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者类似商标一并办理质权登记的情况。

第四章 操作要求

  第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商标资产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必要的现场调查、市场调查,并收集相关资料等。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调查过程中收集的相关资料通常包括:
  (一)商标注册人的基本情况;
  (二)商标和有关权利事项登记情况;
  (三)商标权利限制情况,包括在时间、地域方面的限制以及质押、法律诉讼等;
  (四)公众对商标的知晓程度;
  (五)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六)商标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七)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关的著作权、专利、专有技术等其他无形资产权利的情况;
  (八)宏观经济发展和相关行业政策与商标商品或者服务市场发展状况;
  (九)商标商品或者服务的使用范围、市场需求、经济寿命、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竞争状况;
  (十)商标使用、收益的可能性和方式;
  (十一)类似商标近期的市场交易情况;
  (十二)商标以往的评估及交易情况;
  (十三)商标权利维护方面的情况,包括权利维护方式、效果、成本费用等。
  第二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尽可能获取与商标资产使用相关的财务数据或者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对商标资产的相关财务数据进行必要的分析。
  第二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了解商标资产与相关有形资产以及专利权、专有技术和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共同发挥作用的情况,并考虑其对商标资产价值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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