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经过专门教育或者培训,具备商标资产评估相关的专业知识和评估经验,具有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在合理考虑评估对象、评估目的、市场条件等因素的基础上,恰当选择价值类型。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合理确定评估假设和限定条件,分析、估算中应用的数据、信息应当与评估假设和限定条件保持相关性和一致性。
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勤勉尽责,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避免出现对评估结论具有重大影响的疏漏。
第三章 评估对象
第十二条 商标资产评估对象是指受法律保护的注册商标资产权益,包括商标专用权、商标许可权。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明确商标资产的权利属性。评估对象为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关注商标是否已许可他人使用及具体许可形式。评估对象为商标许可权时,应当明确该权利的具体许可形式和内容。
第十三条 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资产评估涉及的商标通常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第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要求委托方明确商标的基本状况,通常包括:
(一)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及其说明,商标注册号、注册期限及核准的注册类别;
(二)商标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以及商标注册、转让和继承程序办理情况;
(三)指定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
(四)在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情况。
第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商标资产的法律状态。商标资产的法律状态通常包括商标注册人及变更情况,商标续展情况,商标专用权质押情况,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及涉及诉讼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