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评协[2011]2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具有证券评估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在财政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指导下,制定了《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请各地方协会将《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及时转发评估机构,组织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学习和培训,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附件: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商标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第一章 引言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
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商标资产,是指权利人所拥有或者控制的,能够持续发挥作用并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注册商标权益。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商标资产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商标资产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商标资产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从事商标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应当持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商标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