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 所在行业相关经济要素及发展前景、生产经营历史情况、面临的竞争情况及优劣势分析。
2. 内部管理制度、人力资源、核心技术、研发状况、无形资产、管理层构成等经营管理状况。
3. 近年企业资产、负债、权益、盈利、利润分配、现金流量等资产财务状况。
4. 未来主营收入、成本、费用等的预测过程和结果。
5. 如果企业存在关联交易,应当说明关联交易性质及定价原则等。
七、 资料清单
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 资产评估申报表(由评估机构出具样式);
2. 相关经济行为的批文;
3. 审计报告;
4. 资产权属证明文件、产权证明文件;
5. 重大合同、协议等;
6. 生产经营统计资料;
7. 其他资料。
第四部分 资产评估说明
一、 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说明
(一) 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内容
1. 说明委托评估的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
2. 说明委托评估的资产类型、账面金额。
3. 说明委托评估的资产权属状况(含应当评估的相关负债)。
(二) 实物资产的分布情况及特点
1. 说明实物资产的类型、数量、分布情况和存放地点。
2. 说明实物资产的技术特点、实际使用情况、大修理及改扩建情况等。
(三) 企业申报的账面记录或者未记录的无形资产情况。
(四) 企业申报的表外资产(如有申报)的类型、数量。
(五) 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的结论所涉及的资产类型、数量和账面金额(或者评估值)。
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评估,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内容的详略程度。
二、 资产核实情况总体说明
(一) 资产核实人员组织、实施时间和过程。
(二) 影响资产核实的事项及处理方法。
1. 一般包括资产性能的限制、存放地点的限制、诉讼保全的限制、技术性能的局限、涉及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以及评估基准日时正在进行的大修理、改扩建情况等。
2. 对于不能采用现场调查方式直接核实的资产,应当说明原因、涉及范围及处理方法。
(三) 核实结论
1. 资产核实结论。
2. 资产核实结果是否与账面记录存在差异及其程度。
3. 权属资料不完善等权属不清晰的资产。
4. 企业申报的账外资产的核实结论。
三、 评估技术说明
(一) 成本法
采用成本法评估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企业价值,应当根据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以及资产负债类型,编写评估技术说明。各资产负债评估技术说明应当包含资产负债的内容和金额、核实方法、评估值确定的方法和结果等基本内容。
常见的资产负债类型,评估技术说明编写内容指引如下。
1. 货币资金
(1) 货币资金的内容(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和金额。
(2) 现金存放地点、核实方法和过程。
(3) 查阅银行对账单、银行余额调节表的情况;银行账户函证情况及不符情况下的处理方式;并说明未达账项(如存在)是否影响净资产及其金额。
(4) 其他货币资金的类型(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外埠存款等)及核实方法、评估值确定的方法。
(5) 如现金出现负数,应当说明原因及评估处理方式。
(6) 评估结果及差异。
2. 交易性金融资产
(1) 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种类(包括企业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债券、股票、基金及其他交易性金融资产等)、形成时间及对应的金额。
(2) 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核实方法和结果。
(3)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形成,以及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变现能力。
(4) 上市交易的债券、股票、基金应当说明评估基准日前后一段时间内的交易价格、持有量及评估计算过程;非上市的债券、股票、基金应当说明票面利率或者约定利率及评估计算过程。
(5)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与评估价值类型的一致性,并说明评估值确定的方法和结果。
3. 应收票据
(1) 应收票据的种类(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和金额。
(2) 查阅票据凭证过程及结果,已变现应收票据的数额。
(3) 可能形成坏账的应收票据的判断依据及评估值的确定过程及结果;并列示已成为坏账应收票据的证据。
4. 应收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
(1) 应收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主要业务内容和对应金额。
(2) 应收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核实的方法及结果。
(3) 应收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发生时间和原因,收回的可能性的判断过程及结果。
(4) 可能形成坏账款项的判断依据及评估值确定的过程及结果;并列示已成为坏账的应收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证据。
(5) 坏账准备的评估处理。
5. 存货
(1) 存货的种类、金额等。应当分别按材料采购(在途物资)、原材料、在库周转材料、委托加工物资、产成品(库存商品)、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发出商品、在用周转材料等进行说明。
(2) 存货数量和品质核实的方法、过程和结果。
(3) 外购存货账面记录的构成,并分析构成的合理性,说明市场价格的查询情况。
(4) 自制存货的销售成本费用率及相关税费额或者比率的确定方法和数额。
(5) 对外销售存货的适销程度及判断理由。
(6) 在用存货成新率的确定方法。
(7) 失效、变质、残损、无用等存货的可变现价值的判断过程和结论,或者技术鉴定(如需要)情况及可变现价值的判断情况。技术鉴定应当说明鉴定方法及鉴定结论。
6.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1)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的内容和金额。
(2)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核实的方法和结果。
(3)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评估值确定的方法和结果。
7. 其他流动资产
(1) 其他流动资产的内容和金额。
(2) 其他流动资产核实的方法和结果。
(3) 其他流动资产评估值确定的方法和结果。
8.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种类(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其他投资)、发生时间和对应金额。
(2)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实的方法和结果。
(3)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与评估价值类型的一致性,并说明评估值确定的方法和结果。
9. 持有至到期投资
(1) 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内容和金额。
(2) 持有至到期投资核实的方法和结果。
(3) 持有至到期投资可收回金额的判断理由,并说明评估值确定的方法、过程和结果。
10. 长期应收款
(1) 长期应收款的内容和金额。
(2) 长期应收款核实的方法和结果。
(3) 长期应收款评估值确定的方法和结果。
(4) 无法收回的长期应收款的判断理由和依据。
(5) 坏账准备的评估处理。
11. 长期股权投资
(1) 长期股权投资的内容和金额。
(2) 长期股权投资核实的内容(投资日期、持股比例、投资协议等)、方法和结果。
(3) 控股长期股权投资,应当说明对被投资企业的企业价值进行评估的情况以及评估结果,并说明控股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值确定的方法和结果。
(4) 非控股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投资项目分别说明非控股长期股权投资评估值确定的方法和结果。
12. 投资性房地产
(1) 投资性房地产的种类、内容和金额。
(2) 投资性房地产核实的方法和结果。并应当说明投资性房地产权属资料的查验情况、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租赁期限等内容。
(3) 采用收益法评估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说明现实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租赁期限,租赁合同到期后租金的确定方法,折现率确定方法和结果,评估值确定的方法和结果;采用市场法评估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说明可比交易实例的选取、可比因素比较调整、评估值确定的方法和结果。
(4) 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说明评估值与公允价值及其变动的差异及原因。
13. 固定资产
(1) 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
1) 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的数量、账面原值、账面净值、减值准备等。
2) 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的特点、购置日期、类别、工艺流程、技术状况、日常维护和管理制度、折旧及计提减值政策等。
3) 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核实的方法和结果。
4) 评估方法选取的依据和理由,并列示主要计算公式、参数涵义及参数确定的方法。
5) 采用成本法评估,应当说明重置全价的构成、各费用项目的测算过程、采用的价格和费用标准等;说明设备成新状况(或者增值贬值因素)以及进行量化的方法及依据。对于待修理设备,应当说明修复的可能性及预计费用。
6) 采用收益法(对可单独获利的机器设备)评估,应当说明其收益状况及收益额预测过程和结果,折现率确定的方法及结果。
7) 采用市场法(对存在活跃二手设备市场的机器设备)评估,应当说明交易价格的基本内涵、交易时间等情况。
8) 根据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应当选择典型设备(一般指单台金额大、技术典型的设备)举例说明评估参数的测算和判断以及评估值确定的方法、过程和结果。
9) 对于精密、大型、高价的设备,应当说明技术和使用状况;对于报废的设备,应当说明变现的可能性。
10) 对于国家强制淘汰、报废的设备,受火灾、水灾浸泡或者地震等其他因素导致设备严重毁损的情况,应当特别提示,并说明改变用途使用和原用途继续使用的可能性。
11) 大型或者重型设备的建筑基础,按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评估说明的要求编写。
(2) 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
1) 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的类型、数量、账面原值、账面净值、减值准备等。
2) 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购建日期、结构型式、权属状况、日常维护和管理制度、最近一次大修或者装潢情况、折旧及计提减值政策,以及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所占用土地的情况。
3) 房屋建筑物类固定资产核实的方法和结果。对于复杂、大型、独特、高价的房屋建筑物,应当说明已进行现场勘查以及勘查情况;对于国家强制报废的房屋建筑物,受腐蚀、过火、水灾浸泡或者地震等其他因素导致建筑物严重毁损的情况,应当特别提示,并说明核实情况。
4) 评估方法选取的依据和理由,并列示主要计算公式、参数涵义及参数确定的方法。
5) 采用成本法评估,应当说明重置全价的构成、各费用项目的测算过程、采用的价格和费用标准等;说明房屋建筑物类资产成新状况(或者增值贬值因素)以及进行量化的方法及依据;对于待修理房屋建筑物,应当说明修复的可能性及预计费用。
6) 采用市场法评估,应当说明选取交易实例的依据或者理由、交易实例的基本情况、成交时间、交易状况及交易价格内涵等,对所选取的交易实例,应当全面介绍比较因素、比较结果以及评估值确定的方法。
7) 采用收益法评估,应当说明其租金预测情况,以及折现率确定的方法和结果。
8) 根据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应当选择典型房屋建筑物举例说明评估参数的测算和判断以及评估值确定的方法和过程。典型房屋建筑物应当选择能代表不同的结构型式(一般包括框架结构、框剪结构、全现浇结构、排架结构、钢排架、砖混结构、砖木结构、简易结构、钢棚结构等)、不同的分布地点、不同的建筑年代,且金额较大的房屋建筑物类资产。
9) 房屋建筑物中含大型附属设备的,应当按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评估的要求编写评估说明。
10) 对于在房屋建筑物科目核算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投资性房地产的要求编写评估说明。
14. 在建工程
(1) 在建工程的内容、账面价值、减值准备、开工日期和预计完工日期。
(2) 在建工程项目的合规性文件核实情况。一般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初步设计及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对于停建和缓建等在建项目,应当说明已进行现场勘查以及勘查情况。
(3) 在建工程账面记录的明细构成,并分析相关费用支出是否正常。
(4) 在建工程的形象进度、合同签订情况、已支付工程款和应付(未付)工程款情况,并说明对评估价值的影响。
(5) 参照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的要求编写评估说明。
15. 工程物资
(1) 工程物资的种类和账面金额。
(2) 工程物资核实的方法和结果。
(3) 工程物资的评估说明参照存货评估说明要求编写。
16. 固定资产清理
(1) 固定资产清理的内容(出售、转让、报废、毁损、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和金额。
(2) 固定资产清理核实的方法和结果。
(3) 固定资产清理一般反映企业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应当根据不同内容,说明评估值确定的方法和结果。
17. 生产性生物资产
(1) 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内容(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种类、群别、取得方式、实物数量、账面金额构成及折旧政策等。
(2) 生产性生物资产核实的方法和结果。
(3) 生产性生物资产评估值确定的方法和结果。
(4) 根据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举例说明评估参数测算的方法和过程。所举案例应当选择能代表不同种类、群别、取得方式的生产性生物资产。
18. 油气资产
(1) 油气资产的类别、不同矿区或者油田分布,油气资产构成(矿区权益和油气井及相关设施等)、账面金额等。
(2) 油气资产原值的构成、折耗政策。特别说明是否存在弃置费用现值以及对应的预计负债。
(3) 油气资产核实的方法和结果。
(4) 油气资产的评估值确定的方法和结果。
(5) 根据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举例说明评估参数测算确定的方法和过程。所举案例,应当选择能代表不同矿区或者油田分布的油气资产。
19. 无形资产
(1) 土地使用权(含固定资产-土地)
1) 土地的宗数、面积、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性质、原始入账价值、摊销政策、摊余价值等。
2) 土地的登记状况、权利状况、利用状况。土地的登记状况和权利状况,以土地登记、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有关内容为准,土地利用状况以建筑物、地上附着物等产权登记内容和实际勘查与调查的内容为准。
3) 土地的一般因素、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一般包括:城市资源状况、房地产制度与房地产市场概况、产业政策、城市规划与发展目标、城市社会经济状况等;区域概况、交通条件、基础设施条件、环境条件、产业集聚状况和规划限制等;土地位置、面积、用途、宽度、临街状况、深度、形状、地质、地形、地势、容积率、基础设施以及评估对象现状利用或者规划利用等影响地价水平的因素)。
4) 土地使用权核实的方法和结果。
5) 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内涵,所选取评估方法的依据或者理由。
6) 采用市场法评估,应当说明所选交易实例的基本状况(名称、坐落、四至、面积、用途、产权状况、土地形状、土地使用期限、建筑物建成日期、建筑结构、周围环境等)、成交日期、成交价格(包括总价、单价及计价方式、付款方式)、交易情况(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税费负担方式、交易人之间的特殊利害关系、特殊交易动机等)等内容,并说明交易情况、交易日期等修正情况。
7) 采用收益法评估,应当说明收益期限、净收益与折现率确定的过程和结果。
8) 采用成本法评估,应当说明费用项目的构成、各费用项目的测算过程、采用的价格和费用标准等;说明与地上建筑物费用项目的划分;说明评估对象的开发期限、开发状况和相应的开发费用标准及依据;说明土地增值标准的确定方法和依据;说明修正的因素及修正过程。
9) 采用基准地价修正法评估,应当说明基准地价的公布时间,批准机关和文号,基准地价的内涵,利用基准地价估算宗地价格的公式;说明宗地位置、用途及评估对象所在级别或者区域的基准地价和对应的因素修正系数;说明评估对象的价值内涵与基准地价内涵的差异,以及修正的内容(土地级别、用途、权益性质、交易日期修正、区域因素修正、个别因素修正、使用年期修正和开发程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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